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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榆林市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09 04:06:10 人气:

  江南体育为全面贯彻落实习关于生态保护和2020年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确保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结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意见,根据《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提出我市(榆林市,下同)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发展战略,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着力解决火电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倒逼落后产能加快出清,促进火电结构优化调整,带动关联产业升级改造,打造国内领先的高效清洁火电体系,不断提升行业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水平,助力国家级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和世界一流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

  (二)总体目标。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标行业一流工艺技术水平,有力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转化效率和产业竞争力,推进行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对进入本方案淘汰标准范围且不实施整改,或整改后仍在本方案淘汰标准范围内的火电机组,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予以关停。

  (三)淘汰标准。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相关反馈意见江南体育,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余能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陕发改环资〔2014〕666号),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火电机组按照燃煤机组、低热值煤机组(以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作为燃料的发电机组)和余气余热机组三类,分别对照淘汰标准进行整改。

  (1)以下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3)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要求的煤电机组。

  (4)不适用于《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且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供电煤耗高于400克标煤/千瓦时的煤电机组。

  (5)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污染物排放仍达不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煤电机组。

  (8)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1)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污染物排放仍达不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机组。

  (4)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入炉燃料收到基热值高于14640千焦(3500千卡)/千克的机组。

  (6)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1)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污染物排放仍达不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机组。

  (4)供电煤耗高于400克标煤/千瓦时的余气掺烧固体燃料机组(以下简称“气固混烧机组”)。

  (6)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四)整改要求。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我市火电机组(含自备机组)在对照本方案淘汰标准进行整改的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依兰炭动而动”的原则江南体育,对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企业,整合重组后原则上不再新增发电装机容量。对兰炭生产装置单炉产能7.5万吨/年的企业,淘汰兰炭生产装置时原则上同步关停关联的电厂;如果企业进行技改或整合重组的,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关联纯余气发电机组或有合法合规手续的供电煤耗低于400克标煤/千瓦时的气固混烧机组可保留,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发电装机容量。

  2.新建兰炭项目尾气原则上不得用于发电,鼓励其采用全循环干馏工艺,将尾气用于生产液化天然气(LNG)或化工产品。

  4.对不符合供电煤耗、入炉燃料收到基热值等标准要求的民生供热机组,应改造为背压式供热机组。

  该类机组如不进行背压式改造,在暂无替代热源且环保水耗等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由企业向市、县两级政府承诺在非供暖期停产并经同意后,可暂予保留,但必须在替代热源落实后或新建替代热电项目投产后三个月内关停。

  5.各火电企业必须构建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严格配备入炉燃料计量器具,实施清单化管理,定期对入炉燃料进行检验,建立完备的入炉燃料质量报告和计量报告,并按照《火力发电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数据采集指南》要求,建立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与省、市能耗在线监管平台无缝衔接,确保煤耗指标真实反映机组实际能耗水平。非燃煤类电厂要对电厂运行、燃料供应、检质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台账管理,控制采制化偏差,保障入炉燃料符合各项要求。

  6.关停机组应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烟囱、冷却塔、输煤栈桥等其中两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不具备复工发电条件,

  1.“十三五”期间淘汰关停的落后煤电机组的容量指标可通过交易方式用于需通过等量替代建设的煤电项目。参与等容量替代的关停机组应满足合法合规、取得电网公司运行证明文件、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关停核查确认、未享受过与等容量替代互斥的其它政策等要求。

  2.鼓励相关县市区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自行制定奖补办法支持淘汰火电落后产能,将淘汰关停的煤电指标置换用于新建高参数、大容量、低能耗、低排放的高效煤电机组。

  3.支持在神木、府谷等地优先建设低热值煤发电机组,打造国家级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

  4.鼓励在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内建设公用热电联产工程实现集中供热,替代企业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5.鼓励企业参照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印发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关于燃煤电厂节能减排主要参考技术,以及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有关要求,实施能耗整改。

  6.鼓励企业利用淘汰关停的火电机组容量指标,建设行业领先、填补市内技术领域空白的试验示范火电项目,经市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优先纳入电力“十四五”规划。

  (一)自查阶段(2020年5月底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火电企业对照本方案淘汰标准、整改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会同企业明确关停火电机组与承接电源、热源的衔接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改造设计方案,确定本辖区内整改、关停火电机组清单,明确整改、关停的时间节点、目标任务、施工期限、责任分工、工作措施,以及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县市区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相关企业法人、直接责任人等。各县市区具体整改工作方案确定后上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研督查办。

  (二)整改阶段(2020年10月底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对纳入县级整改名单的火电机组实施停产整改,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能耗、水耗等计量器具,原则上非民生供热机组于2020年6月开始整改,民生供热机组于供暖期结束后开始整改;对纳入县级关停名单的火电机组予以关停。整改、关停实施情况按月报送市发改委、市政研督查办。整改江南体育、关停工作完成后,向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市政研督查办、市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从2020年6月起,按月对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三)验收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和第三方机构分别负责,按照本方案淘汰标准、整改要求和责任分工,对全市煤电、气固混烧机组煤耗情况,以及所有火电机组环保、水耗和关停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对低热值煤机组入炉燃料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资料统一报送市发改委。

  (四)收尾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市发改委负责,根据专项验收、核查结果,对仍在本方案淘汰标准范围内,以及未达到本方案整改要求的火电机组,在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关停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关停意见,对相关火电机组予以关停。

  (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火电机组日常监管、整改、关停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停产整改、关停拆除等具体工作,切实做好关停火电机组涉及的电力、热力的衔接,并指导协调关停企业处理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问题。

  (二)市发改委负责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日常协调,指导相关县市区开展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市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验收、核查并出具相关验收报告,对煤电、气固混烧机组煤耗和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入炉燃料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认定;对涉及尾气发电的关停、整合重组、保留、新建兰炭企业进行认定。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火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认定和验收工作,对全市所有火电机组环保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核查,验收与核查资料于2020年11月底前统一报送市发改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环保督查和排放超标处罚等工作;督促企业完善环保设施,指导企业按照中省关于污染物排放最新要求,做好跟踪改造工作。

  (四)市水利局负责火电机组水耗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认定和验收工作,对全市所有火电机组水耗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核查,验收与核查资料于2020年11月底前统一报送市发改委;督促企业完善节水、计量设施;指导企业按照中省最新要求,做好水耗跟踪改造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专项经费,保障第三方机构征选、现场验收核查等工作。

  (六)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火电机组关停后涉及区域内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七)市政研督查办、市发改委负责定期对相关县市区、部门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市政研督查办按月通报工作进度。

  (八)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供电局负责关停机组的解网和停止调度工作,同时保障供电区域的电力供应。

  (九)火电企业承担淘汰关停落后火电机组的主体责任,按照市、县两级政府要求,对本企业所属机组实施关停。

  (一)成立榆林市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政研督查办,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供电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审议暂予保留的民生供热机组、关停火电机组意见等。

  (二)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榆林市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有关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推进落实情况,安排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提出本单位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问题和建议,提交专题会议。

  (三)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做好淘汰火电落后产能与保障电力、热力供应工作,切实做好电力、热力有效衔接,对于实施改造后能够满足能耗、水耗、环保等标准要求的火电机组,应合理安排整改时序,妥善处理好火电改造与稳增长关系,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指导督促企业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切实做好淘汰火电落后产能工作涉及的人员分流、职工安置等工作,处理善后事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示范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范围。

  (四)市政研督查办每月向市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进情况。对推进不力的有关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市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约谈,对未达到整改关停计划进度的火电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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